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本文是对中国油改气市场前进发展的建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5年11月2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修正案(送审稿)未对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结构、构造或特征”进行修改,未明确解释经具有质监局审核批准具有改装资质的企业进行“油改气”并经当地公安机关登记的机动车的合法性。
本文认为“油改气”有其合法存在意义,并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修改法规中的相应条款。将法律条文中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建议修改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经具有质监局审核批准具有改装资质的企业除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这样既可以避免私自对机动车改装造成的不安全因素,又可以对于合法改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社会的发展。同时“油改气”对社会有着重要的影响,理由如下:
一、我国"油改气"的发展历程
我国CNG汽车加气站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先后在自贡荣县、南充、威远和遂宁等地相继问世,CNG汽车的改装业务也与同期开始发展。
1991年一辆解放牌CA141货车及一套151D4大客车底盘从长春运到自贡,作为一汽长春汽车研究所与自贡市天然气汽车研究所的合作项目,先后改装成“油气”两用货车和公共汽车。是我国最早的“油改气”大型车辆。
1994年,由四川省交通厅组织技术人员编写了我国第一个天然气汽车方面的地方标准DB51/220-1994《在用汽车改装压缩天然气及汽油双燃料汽车技术条件》。
1995年,由原四川省交通厅和省经贸委联合组织专家对自贡客车厂等四家企业进行了现场考核,最后批准这四家企业为四川省,也是我国首批CNG汽车定点改装厂。同年,由省交通厅颁发了铭牌。
2006年,国家科技部批准“863油改气”项目,并交由广汇能源等单位牵头研制。此后,该项目于2009年通过科技部验收,成为全国唯一的油改气试点项目。
广汇能源在油改气技术领域的成功,使得新疆汽车的油改气比例全国最高。在乌鲁木齐,100%的运营车辆都在使用天然气,另外有一半以上的私家车和相当部分运输车辆也在使用油改气技术。
目前,邯郸、合肥、西安、鄂尔多斯、威海、济南、成都、重庆、南昌等多个二三线城市已放开油改气市场。
二、“油改气”的安全性保证
“油改气” 是一改以往纯油的单一燃料模式,成为可使用汽油/柴油和LNG/CNG(天然气)两种燃料的混动力。其工作原理是通过将系统加装到以油为单一燃料运行的发动机上,使用油—天然气混合作燃料,由天然气提供主要所需动力,而油只起引燃和润滑作用,一旦LNG/CNG使用完毕因故不能及时填充或者燃气系统出现故障不能使用,车辆仍可在纯油模式下正常运行。
天然气密度比空气轻,在发生泄漏后会自动向上溢开,不会对土地及水源产生污染。另外,天然气的燃点一般在650℃以上,而汽油为427℃,天然气的燃点比汽油和柴油都要高,瞬间着火比油慢;天然气在空气中燃烧时的体积界限是5%~15%,而汽油是1%~7%,更重要的是天然气比空气轻,其密度只是空气的55%,稍有泄漏,很容易向大气中扩散,不至于达到低燃烧界限。所以安全性能很高。
其次,改造发动机的燃料系统所用元器件不多,主要是一些开关和减压阀、混合器等,天然气整套供气系统都是有严格的检测要求才能出厂。在“油改气”汽车加气装置中,有自动定压、定温控制和断流截止阀。汽车上的油气转换开关能使发动机在停车后自动关闭油、气供应,保证汽车安全。
三、限制“油改气”对社会的影响
限制“油改气”会对人员就业产生负面影响。改装车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了拥有上千家改装企业,带动十几万人就业的能源产业。该产业的上游是几十家气瓶压力容器制造企业,而下游是遍布全国的加气站以及交通运输、物流等行业。如果在完全不了解实际的情况下,贸然开会讨论决定对该行业一刀封杀,从事“油改气”工作的人将直接面临下岗,同时会对整个上下游的产业链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对整个中国社会的能源结构优化产生负面影响。
为什么不能采取抬高门槛的办法而是直接一刀切?如果按照指导意见的逻辑,发现三聚氰胺,就禁止国产奶粉,只能进口不就得了;发现瘦肉精,就禁止吃猪肉,改吃牛肉;发现地沟油,就禁止吃油,只能进口橄榄油。一个“禁”字何其简单,但背后多少人家的生活需要重头再来?主管部门有没有考虑到?你们签字的时候有没有为此颤抖一下?政府部门的工作如果都是靠“禁”字来解决,那工作太简单了,我觉得也不需要这么多政府部门了,只要警察和军队就可以了,其他都可以裁掉。
限制“油改气”会影响企业的经济发展。为什么国家领导讲的话大家都作为耳旁风,李克强总理一再强调:“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激发市场创造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把政府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而一个“禁”字符合总理给企业松绑发展经济的初衷吗?
限制“油改气”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目前已有300多万台在用的“油改气”车,这些车辆大部分是改装车辆,一但车辆改装企业被禁止,这些车辆的的维护保养谁来保证?没有维护,这些车辆的安全谁来保证?为什么要把正常的市场需求一下子切断?国外尤其欧洲、美洲、大洋洲在用车“油改气”20多年了一直运行良好,为何在我国成为一个禁止的事物?
社会的呼声:一个好的国家政策可以扶持一个行业的繁荣昌盛、相反则是,一个不合乎本国实际国情的策略也能搞垮一个可以发展国家经济建设的行业;
如果说,明天政策实施了、相关部门执行了!那么这个行业前期双燃料汽车的安全性谁来保证?再则说这将会有多少人得面临失业风险?
四、限制“油改气”与国家宏观战略相违背
国务院发布的《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计划)中明确指出:能源供应和安全事关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当前,世界政治、经济格局深刻调整,能源供求关系深刻变化。我国能源资源约束日益加剧,生态环境问题突出,调整结构、提高能效和保障能源安全的压力进一步加大,能源发展面临一系列新问题新挑战。
同时,我国可再生能源、非常规油气和深海油气资源开发潜力很大,能源科技创新取得新突破,能源国际合作不断深化,能源发展面临着难得的机遇,计划中还指出要优化能源结构。积极发展天然气、核电、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推动能源结构持续优化。
计划中明确提出要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坚持增加供应与提高能效相结合,加强供气设施建设,扩大天然气进口,稳步发展天然气交通运输。结合国家天然气发展规划布局,制定天然气交通发展中长期规划,加快天然气加气站设施建设,以城市出租车、公交车为重点,积极有序发展液化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稳妥发展天然气家庭轿车、城际客车、重型卡车和轮船。
从国家大的能源战略来讲,国家鼓励车船使用天然气,这是国策。因此一刀切的禁止油改气就是与国策相违背,与国家宏观战略相违背。
五、限制“油改气”与APCE蓝相违背
限制“油改气”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我国目前整车出厂的双燃料汽车真的能供应市场的需求了吗?目前,全国机动车保有量约2.5亿辆。汽车保有量达1.4亿辆。其中重、中型卡车707万辆。而每年新制造的双燃料重卡只有10万辆左右,市场上还有大量的纯柴油卡车,这些车辆的淘汰需要一定周期。如果一刀切的禁止“油改气”,那这几百万辆车就只能烧柴油,按照每辆车每年行驶15万公里计算,那么每年会多增加碳排放3.4亿吨,这与现在的环保理念完全是相违背的。
六、限制“油改气”与国家法律相违背
按照国家《节约能源法》描述,“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9条指出:国家支持研究开发醇燃料、天然气、混合燃料、氢燃料等新型车用燃料,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开发生产新型燃料汽车。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十一五”和“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更明确提出实施“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
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供的“双燃料重卡汽车”排放检测结果表明,颗粒物(PM)降低73%,碳化合物(CH4、CO、CO2)综合排放降低25%,氮氧化物(NOX)排放降低26%。国Ⅲ重卡经过改装后,ELR排气烟度等指标优于国Ⅴ排放标准。
因此我们建议,适当增强对“油改气”的监督管理工作,合理引导企业往规范化、规模化方面发展。逐步完善“油改气”的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使“油改气”真正成为可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造福社会,造福人民的一项新兴能源产业。
请大家将附件中的文件以邮件形式发往“djf@chinalaw.gov.cn”,目前正在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5年11月2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修正案(送审稿)未对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结构、构造或特征”进行修改,未明确解释经具有质监局审核批准具有改装资质的企业进行“油改气”并经当地公安机关登记的机动车的合法性。
对该修正案(送审稿)有意见或建议的企业可以在2015年12月2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道交法修正案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jf@chinalaw.gov.cn